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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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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护士行业的执业准入控制,保证护理行业执业人员的水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护士执业考试简称CLEN.考试的目的是评价申请者是否具备护士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在中国进行护士执业活动的资格。  

  据了解,考试采用标准化考试模式,分中、西医两个专业。考试内容包括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五个科目。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该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部门承担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考试合格者,将获得卫生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考生凭此证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时间
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7月份。

申请护士证书需具备什么条件
1996年,卫生部在全国推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考试,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该项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获得该证书后方可申请护士职业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未经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申请护士执业考试的考生须为获得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北京市要求考生须在二级以上医院实习一年后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即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注册机关对申请注册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考试合格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但在医疗机构以外工作者须实习三个月后方可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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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t_msgfont id=message473605>护士执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享有护士执业权,可受聘于公;私立单位,从事业务行为,执行护理业务,并受法律保护。

  (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士执业考试不合格者,在获得证书之前,可安排从事护理员工作。

  (三)护士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上述不予注册的对象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指导下进行。

  (四)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辅助性临床生活护理工作,不得介入其他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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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t_msgfont id=message473609>关于全国护士资格执业考试详细要求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的起草和颁布以及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进行,是90年代我国护理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这些措施对于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工作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护理与国际护理接轨,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管理杂志》的起草和颁布

护士立法在本世纪初即在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实行。英国于1919年率先公布了《英国护理法》,随后,荷兰于1921年公布了护理法,芬兰、意大利、波兰等国也相继公布了护理法。1948年,在广州召开的第三届中国护士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由国民政府卫生部护士主任徐蔼诸提出“护士法草案提请商讨案”,经大会决议,选定刘干卿、王泰元、聂毓禅、胡惇五、刘效曾为委员,由聂毓禅为召集人的护士法小组经开会讨论,一致通过“护士法草案会商报告请公决案”,但由于国内战事未付诸实施。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士立法的研究报告。1968年,国际护士委员会特别设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制定了《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Aproposed quide for formulating nursing legislation),为各国护士立法必须涉及的内容提供了权威性的指导。至1984年,WHO调查报告,欧洲18国、西太区12国、中东20国、东亚10国及非洲16国,均已制定了护理法规,尚未形式颁布护士法的国家已屈指可数。

我国卫生部自1985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工作,通过研究国内外文献资料,总结建国以来护士管理的经验教训,并对我国护理队伍的现状做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草案)》,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原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为了配合将要施行的《医疗机械管理条例》,尽快建立和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证制度,经反复论证,决定先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颁布施行。

          制定《管理办法》,建立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对于我国借鉴世界各国护士管理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实行护士执业资格统一管理的制度,是提高我国护士质量的根本保证。我国护理教育比较薄弱,各地培训的护理专业毕业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际能力参差不齐,有些不能胜任临床护理工作,实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可以促进护理教育质量的提高,保证临床用人的基本理论水平和基本技能,从而保证护士质量。其次,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遏制安插未经正规专业培训人员从事护士工作的有效手段。据卫生部1985年调查,在当时全国63万护士中,未经专业培训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占30%。非专业人员大量进入护士队伍之所以屡禁不止,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按照《管理办法》,统一全国护士上岗的基本资格,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护士的执业许可,可以有效地阻止非专业人员从事护士工作。第三,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保证医疗护理质量和保证公民就医安全的根本措施。现行的护量管理制度一方面无法保证护士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大量的护理员的顶替护士上岗,从而使护士质量难以保证,并造成许多护理差错事故。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

   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精心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于1993年3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陈敏章签发第31号部长令,向全国发布,并自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八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考试,第三章 注册,第四章 执业 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为了学习、贯彻、执行好《管理办法》,卫生部还随文附发了《护士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介绍了这份文件的背景情况,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还对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进一步说明。

二、护士执业水平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从1994年起全国护士执业水平考试将每年举行一次,1994年进行试点,1995年全面铺开。

全国护士执业水平考试将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测量方法,即从试题编制、考试实施、阅卷评分、分数转换等方面建立统一的标准。初步确定考试内容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测试方法采用多选题书面考试形式。考试工作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该中心将从全国各地聘任一批护理专家担任命题委员,承担考试命题、审题和制定《考试大纲》等工作,并在考试前向考生提供《考试大纲》及《考试复习资料》等考务信息。

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试点于1994年6月在云南、河南、北京三个省市进行,参加这次考试的考生全部为1993年毕业的普通中等卫(护校)的毕业生,共1413名,考试历时4h,分上、下午进行,试题共240道,分基础护理、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护理、儿科护理5门课程。题型包括A1、A2、C型、X型4种当代教育测量领域中应用较广泛地题型。这次试点考试为我国护理管理步入正轨迈出了第一步,是一次成功的尝试,为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正式启动打下了基础,对《护士管理办法》的贯彻施行具有深远的意义。

1995年6月25日上午8时30分,首次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举行。国家卫生部副部长孙隆椿在北京卫生学校视察了考场,他说,护士执业考试,有利于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的安全,巩固护理教育成果,使护士管理逐步科学化、法制化。参加首次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考生共有96061名,平均成绩为129.14分(总分200分,及格线105分)。这次考试的对象除应届中等卫(护)校护士专业毕业生外,还有未取得护士职称或已取得职称未经过正规护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浙江省以平均163.9分的成绩名列全国第一,其后为江西、上海、江苏、陕西、新疆等。有超过20%的考生考试成绩低于105分的及格线,其中大部分为无专业学历者。

1996年全国护士考试于6月7日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进行,考生共81776名,平均及格率为78. 07%。1996年考生中1995年毕业生有38919人,占48%,30岁以上考试生占11%,少数民族考生占7.5%,卫生系统考生占80%。考试确定5门科目,共230道考题。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年护士执业考试试题多项指标达到考试测量学标准,难度适中,分布合理,中等难度试题占62%,易题占25%;各科90%以上试题为应考查的重点知识和技能,试卷总体平均难度比1995年有所降低。据透露,此次考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试题难度属中等偏易水平,但考生及格率较低;非应届毕业生及格率明显低于应届毕业生;全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免考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决定,造成不平等竞争等。为此,卫生部医政司要求,全日制普通中等卫(护)校要进一步深化护理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各级各类医院应重视护士特别是非正规卫、护校毕业护士的在职培训,加强系统业培训。各省市要严格掌握免考标准,引进竞争机制,对全日制普通中等卫、护校毕业生不能一概免考。此外,各地对社会办学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正规卫护校现有师资、办学条件等卫生资源、避免浪费。1997年,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3000多名考生参加了考试。为配合当时我国护理界正在积极推行的整体护理,而在该年的试题加入了整体护理内容。

三、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获得大专以上护理专业文凭或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文凭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即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还必须经过护士执业注册后,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护士,享有护士的权利,并履行护士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了《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开始着手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护士执业注册机关一般为护士执业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省、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的注册工作。

首次申请护士注册者,应填写卫生部统一式样的《护士注册申请表》,向主管部门提交健康检查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缴验专业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和《执业证书》,并缴纳注册费。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注册期满前60日可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再次注册除需缴纳验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单位证明及《执业证书》外,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规定了把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再次注册的条件。如《河北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再次注册“……还必须提交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继续教育包括:(一)专业进修;(二)参加专业学习班、培训班、讲习班;(三)参加学术会议;(四)参加学术讲座;(五)参加示范教学;(六)参加安例讨论;(七)参加专业在职学习或业余学习。”这些条件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护士的知识更新和水平的提高,起到了护士注册对继续教育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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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转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DIV class=t_msgfont id=message473614>自学人员能否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自学者能否参加护士执业考试?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免于考试?卫生部有关方面人士近日对这些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

  卫生部有关方面人士在关于护士执业考试报名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通过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和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取得的护理专业学历,不能作为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的依据。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招收的护理专业毕业生以及高等医学院校计划外招收的护理专业毕业生,也不得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批复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的规定作了解释:这一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获得者,不包括通过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和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取得护理专业学历者。

  卫生部有关方面人士在解释作出以上规定的原因时指出,护理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服务对象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护士除掌握医学、护理学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外,还必须掌握相关的业务技能。护理教育必须具备足够的实验、实习和实践条件,以保证培养合格人才。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业大(夜大)以及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开办的护理专业教育,应以提高在职护理专业技术(即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学历水平为目的。由于受实验、示教和实习条件限制,非在职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即面向社会招生)的毕业生技能素质不符合护理专业的临床要求。所以,这部分学历不能作为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考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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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转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DIV class=t_msgfont id=message1820260>按照《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安排,为保证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6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从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病案信息技术(初级士为012、初级师为025)1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增加全科医学(中医类、027)、社区护理(096)、病案信息技术(112)3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取消原肿瘤学(063)1个专业类别,在2006年度未通过肿瘤学专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报考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或者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代码为026至083(含)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均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除此之外的各专业各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8(含)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6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5月26日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7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5月27日
14:00-16:00



        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考试的考务实施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部分专业首次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各地人事、卫生部门应通力合作、精心准备、严密组织。

        十一、考试报名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含人机对话)等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继续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准备工作。
        十二、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06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可继续会同卫生厅(局),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分别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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